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茂名市物價局文件
發布時間:2009-12-20 00:00:00 來源:茂價[2009]210號
關于調整市區污水處理費的批復
茂名市第一污水處理廠:
你廠報來《關于污水處理費提價的請示》悉。根據廣東省物價局等三部門《關于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問題的通知》(粵價[1999]291號)及省物價局《關于制定實施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的通知》(粵價[2009]204號)等文件精神,經市政府研究同意,現就調整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批復如下:
一、收費標準及執行時間:
從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綜合價0.85元/立方米,其中:居民0.77元/立方米、其余0.97元/立方米(計量按實際用水量90%計算,折算后居民0.693元/立方米、其余0.873元/立方米)。
二、污水排放戶的分類:
分為居民、其余用戶兩類。
三、征收范圍和對象:
1、凡向茂名市第一污水處理廠集污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用戶(包括機關、團體、部隊、企事業單位、個體經營者、城市居民),均列入征收污水處理費的范圍。
2、對備有污水處理設施,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排放標準且直接排放,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征收污水處理費。
3、對大、中、小學校(不含校辦企業、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生活用水)、公立醫療機構、幼兒園、托兒所、敬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,暫免征收污水處理費。
4、對已領取《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》的困難家庭,暫免征收污水處理費。
四、收費辦法和管理:
(一)城市污水處理費由茂名市自來水公司按月隨水費一并征收。
(二)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后,環保部門不再向排污進集污管網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污水排污費。
(三)污水處理費實行“收支兩條線”管理,專款專帳,專項用于污水處理廠建設、運行和維護,不得擠占挪用。我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污水處理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。
(四)請到我局換領《廣東省收費許可證》,亮證收費,并實行收費公示制度。
請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,使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調整工作順利平穩進行。
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